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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决字〔2017〕第173号彭峰等4人领取律师工作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10-03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73号

彭峰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淮北市(1人)              

彭峰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芜湖市(2人)   

周昌标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刘永昊         无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宣城市(1人)   

章长春         旌德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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