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6-07 阅读次数: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益法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方志祥,男,捕前系农民,2000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方志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月20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拖水,劳动积极,劳动态度端正。现累计考核分94·.5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年度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志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宇山
审 判 员 徐高龙
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菁菁
(2015)益法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方志祥,男,捕前系农民,2000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方志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月20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拖水,劳动积极,劳动态度端正。现累计考核分94·.5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年度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志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宇山
审 判 员 徐高龙
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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