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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合肥月最低工资1650元)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22-06-09 阅读次数:

合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到1650元

安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四县一市涨到1340元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自12月3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合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肥东县等四县一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

据悉,此次调整的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四档,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合肥市区、铜陵市区为第一档;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芜湖市区等地为第二档;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亳州市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等地为第三档;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濉溪县等地为第四档。

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由14元调整到16元。

通知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信、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我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21年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周洪)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日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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