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郭某等诉某科技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实行示范诉讼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18 阅读次数:
郭某等诉某科技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实行示范诉讼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6-186-001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平衡保护/示范诉讼/诉前调解
基本案情
郭某等劳动者原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某科技公司因经营压力于2023年6月与郭某等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于2023年底一次性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因某科技公司资金回款周期拉长,未能如期支付离职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郭某等人于2024年1月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认为某科技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某科技公司表示年底资金运转困难,账上资金不但要支付在职员工的工资、社保,还要支付离职员工的欠付费用,偿付压力很大,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裁判理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关于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案涉离职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科技公司目前资金运转困难,在支付企业正常运转所需款项之后,无力再向离职员工一次性支付欠付费用。如果对系列案件径行判决,一旦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也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为妥善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选定本案作为示范案件,秉持平衡保护原则,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分期支付协议,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兑现,缓解了用人单位的付款压力。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苏0192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某科技公司分期向郭某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示范案件调解成功后,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参照示范案件的调解方案开展平行案件化解工作,在二十天里以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其余22件案件,并指导某科技公司参照调解方案化解剩余潜在纠纷,降低成讼风险。
裁判要旨
1.在调处劳动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平衡保护理念,按照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促进双赢。
2.对于群体性欠薪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示范诉讼、诉前化解、诉中调解、诉后指导”四步法工作机制。针对已受理案件迅速进行研判,从中选定示范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示范案件调解方案为参照,为系列案件处理提供方向,将潜在纠纷化解于诉前,切实提高纠纷实质化解效率。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5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92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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