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0-03-15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1)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3)自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4)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5)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当期费款,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在市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参保单位划型工作。1.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依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进行减免,无需企业申请。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划型依据。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4.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附件2)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5.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共享数据,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终划型结论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推送至税务、医保等部门,逐月生成发送征缴计划,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报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连续亏损的参保企业,以及实有资金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2.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对2019年度有欠费的单位,可在补齐欠费后,申请缓缴。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1.申请。企业需要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当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请表。2.审核。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审核结果的同时,生成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缓缴协议书,即完成申请。对审核不通过的单位,系统反馈申请缓缴单位不通过原因。缓缴单位缴费数据纳入征缴计划并发送税务部门。3.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企业添加缓缴标识,按月向税务部门、医保部门推送核定计划,参保单位须按时申报缴费。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从缓缴期满的次月起,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选择逐月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保费,即缓缴期满次月开始补缴缓缴期开始的第一个月,以后逐月补缴对应月份的缓缴社保费;也可选择于缓缴期满的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最长不得超过缓缴期。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超过协议规定的缓缴期限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税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划型结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折算减免后的工伤保险费进行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2020年2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论,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属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批量退费。2020年2月份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减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额,发送税务部门,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需缴纳。(一)关于延缴。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二)减免、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保(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1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标准,我单位为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规定,应当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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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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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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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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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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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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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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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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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 (如有,需填写单位名称及单位编号附表) |
企 业 申 明 | 我单位已知悉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企业划型的规定。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和隐匿分支机构的情况。 (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企业划型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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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行业类别指《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所列明的16各行业。
2.单位性质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参保单位。
3.企业对所有申报数据真实性承诺负责,提供营业执照和2019年度企业财报,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认定。
附件3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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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人、万元 |
单位社保 编号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上年末在职参保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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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连续亏损: 是 □ 否 □ 申请前(不含申请当月)3个月利润情况: 年月净利润: 年月净利润: 年月净利润: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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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 是 □ 否 □ | 申请缓缴期限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缓缴期满后补缴时间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本企业承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实、申报信息真实,对失真失信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近期经营情况及困难情况简述如下: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企业) 就社会保险费缓缴签订以下协议。
一、缓缴期限
(参保企业)缓缴 年 月至 年 月的(具体险种的单位或职工)缴费。
二、责任
参保企业:在缓缴期内按疫情期间有关规定申报社会保险各类变动。 年 月至 年月(或于年月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职工个人缴费亦同意予以缓缴,则协议应补充以下内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新增退休、转移等业务。为参保单位办事提供便利措施。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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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电话:1525562068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