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决字〔2019〕第217号3人转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19-12-06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217号
王歌等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亳州市(1人)
王歌 由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郑书剑 由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王学磊 由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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