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决字〔2017〕第138号2人律师执业证注销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9-09-16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38号
孙方红等2人:
你们现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向本机关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滁州市(1人)
孙方红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二、省直所(1人)
马砚君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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