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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8-22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财教[2014]287号
【发布日期】 2014.03.25 【实施日期】 2014.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4〕287号)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省有关单位,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3月25日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规定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央下达分配的名额,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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