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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8-0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4]60号
【发布日期】 2014.04.05 【实施日期】 2014.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皖政秘〔201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做好我省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国发〔2014〕6号要求,规范做好我省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公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把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三、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公开内容、时限、程序和方式,于2014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内部审核、公开协调、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省规范公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会同监察部门,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
  承担规范公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发〔2014〕6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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