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宣传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1-0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4.08.19
【实施日期】 2014.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近日,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报道的通知》,安排8月25日前后对全省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为支持和配合宣传部门和各主要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主动联系。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本地宣传部门和主要媒体的沟通,共同确定宣传媒体、宣传方式、宣传内容、拟定宣传计划。重点宣传开展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目的、意义,价格部门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意见等,积极准备相关资料,支持配合宣传报道工作。
二、制定方案。细化集中宣传工作内容、措施,明确方法、步骤、时限、分工,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工作方案,请于8月20日报省价格监测局。
三、上下联动。省物价局重点在省级媒体开展集中宣传,为提升宣传效果,展示全省各地所做的工作,请各市在做好本地宣传工作的同时,将近年来在民生价格信息发布中好的做法、经验及特色工作,通过文字材料和视频资料于8月22日前报省价格监测局,供省级媒体选择采用。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宣传工作的指导,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建立机制。各地要以此次集中宣传为契机,与宣传部门、主要媒体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确定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栏目,及时研究和解决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五、总结提高。各地要及时总结此次宣传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反映,注重宣传效果。各地集中宣传工作情况和成效,请于9月10日前报省价格监测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 2014.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近日,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做好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报道的通知》,安排8月25日前后对全省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为支持和配合宣传部门和各主要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主动联系。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本地宣传部门和主要媒体的沟通,共同确定宣传媒体、宣传方式、宣传内容、拟定宣传计划。重点宣传开展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目的、意义,价格部门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意见等,积极准备相关资料,支持配合宣传报道工作。
二、制定方案。细化集中宣传工作内容、措施,明确方法、步骤、时限、分工,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工作方案,请于8月20日报省价格监测局。
三、上下联动。省物价局重点在省级媒体开展集中宣传,为提升宣传效果,展示全省各地所做的工作,请各市在做好本地宣传工作的同时,将近年来在民生价格信息发布中好的做法、经验及特色工作,通过文字材料和视频资料于8月22日前报省价格监测局,供省级媒体选择采用。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宣传工作的指导,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建立机制。各地要以此次集中宣传为契机,与宣传部门、主要媒体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确定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栏目,及时研究和解决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五、总结提高。各地要及时总结此次宣传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反映,注重宣传效果。各地集中宣传工作情况和成效,请于9月10日前报省价格监测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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