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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11-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4]165号
【发布日期】 2014.09.16 【实施日期】 2014.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的通知
(皖政秘〔2014〕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重要意义

《规划》确定了我省城镇化空间格局和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布局,规定了各级城镇的规模、等级和主导职能,明确了空间开发管制、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强制性内容,是指导全省城镇化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将实施《规划》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推进各层次规划编制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规划》,有序开展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区域性)专项(专业)规划、城市(县城)和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等各级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除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外,各城市(县城)至2030年的总体规划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修编。

三、严格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衔接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在编制和审批各类规划时,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城镇规模等指标。要按照《规划》要求,严格空间开发管制,将限建区、禁建区落实到各城市(县城)和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加强对城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做好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廊道的预留和控制。区域性基础设施选线、重大项目选址等要符合《规划》总体要求。

四、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各项建设和管理活动。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细化《规划》有关内容,加快修订完善《规划》具体实施办法,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管、规划督察等制度,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规划》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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