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11-2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812030305 【发文字号】 卫疾控秘〔2014〕330号
【发布日期】 2014.09.19 【实施日期】 2014.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秘〔2014〕33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保障全省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与规范疫苗供应与管理工作
(一)做好疫苗计划,保证疫苗需求供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逐级按时上报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制订计划时,应根据每次冷链运转实际,结合本级常规免疫接种情况合理确定疫苗量,避免第一类疫苗供应不足或浪费;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疫苗出入库和冷链运输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且记录的关键信息如疫苗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要填写完整。同时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管理,所有冷链设备应有温度记录,运送疫苗应有途中温度记录,确保疫苗的接种安全和接种效果。
二、进一步规范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可制度。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获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对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验收、审核,对预防接种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加强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遵守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接种。
(二)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第二类疫苗加价收费标准,严格核准销售价格,严禁违规收费。第二类疫苗接种必须遵循“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二类疫苗接种的正确宣传和科学引导,杜绝诱导群众过度使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违规牟利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标准和工作要求(试行)》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处置门诊原则上应设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内,严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各处置门诊应规范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进货渠道,所用生物制剂的供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其他管理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专项培训;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采购、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采购渠道和储存、运输管理,严防使用假冒伪劣疫苗,杜绝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发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督导检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督导检查,认真开展门诊和接种人员的资质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于出现预防接种工作严重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未按有关要求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狂犬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执业规范管理。近期,个别地区出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接种狂犬疫苗,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要求各级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范围执业,不具备资质,严禁开展预防接种。对违法违规事件,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实现零容忍,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4.09.19 【实施日期】 2014.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秘〔2014〕33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保障全省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与规范疫苗供应与管理工作
(一)做好疫苗计划,保证疫苗需求供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逐级按时上报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制订计划时,应根据每次冷链运转实际,结合本级常规免疫接种情况合理确定疫苗量,避免第一类疫苗供应不足或浪费;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疫苗出入库和冷链运输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且记录的关键信息如疫苗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要填写完整。同时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管理,所有冷链设备应有温度记录,运送疫苗应有途中温度记录,确保疫苗的接种安全和接种效果。
二、进一步规范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可制度。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获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对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验收、审核,对预防接种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加强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遵守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接种。
(二)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第二类疫苗加价收费标准,严格核准销售价格,严禁违规收费。第二类疫苗接种必须遵循“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二类疫苗接种的正确宣传和科学引导,杜绝诱导群众过度使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违规牟利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标准和工作要求(试行)》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处置门诊原则上应设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内,严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各处置门诊应规范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进货渠道,所用生物制剂的供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其他管理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专项培训;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采购、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采购渠道和储存、运输管理,严防使用假冒伪劣疫苗,杜绝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发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督导检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督导检查,认真开展门诊和接种人员的资质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于出现预防接种工作严重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未按有关要求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狂犬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执业规范管理。近期,个别地区出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接种狂犬疫苗,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要求各级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范围执业,不具备资质,严禁开展预防接种。对违法违规事件,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实现零容忍,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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