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筹建芜湖营业部的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10-01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筹建[2014]39号
【发布日期】 2014.10.29 【实施日期】 2014.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筹建芜湖营业部的通知
(皖保监筹建〔2014〕39号)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交银康联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在芜湖市设立营业部的请示》(交银康联皖〔2014〕43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安徽保监局
2014年10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4.10.29 【实施日期】 2014.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筹建芜湖营业部的通知
(皖保监筹建〔2014〕39号)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交银康联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在芜湖市设立营业部的请示》(交银康联皖〔2014〕43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芜湖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安徽保监局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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