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8-02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规函[2015]3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7 【实施日期】 2015.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的函
(建规函〔2015〕32号)
各市、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建办规〔2014〕56号)转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保护性建筑是城乡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特色风貌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各地在新型城镇化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市特色塑造,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要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协调,积极传承文化、彰显特色,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二、积极强化规划保障
各地要在前期对保护规划情况梳理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深化、完善工作,规划成果在依法履行公示、意见征求、审查等程序后,及时报批。要将保护性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纳入城乡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结合落实《关于加强城市特色塑造工作的意见》(建规〔2014〕260号),在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城市设计等工作中,围绕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记忆地区及保护性建筑保护开展规划设计工作,并纳入法定规划予以落实。
三、深化细化保护措施
要不断完善保护法规,健全技术标准,制定保护政策,细化保护措施,加强资金投入,着力优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保护性建筑保护的制度环境。要尽快组织开展保护性建筑的普查、建档工作,并完善数字化管理等支撑保障。各设区市要根据普查结果,在2015年年底之前,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名录。历史文化名城要在2015年年底之前制定完成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计划。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要不断强化保护性建筑保护的法制保障,完善监督机制,坚决制止拆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行为。对于违反有关法规,造成保护性建筑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及时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及实施情况自查工作。自查总结材料及保护规划编制统计表(见附件3)由所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10日前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处。我厅将根据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连德宏
联系电话(传真): 0551-62652823,13805698905
邮箱:ahcsgh@126.com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略)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略)
2015年1月7日
【发布日期】 2015.01.07 【实施日期】 2015.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的函
(建规函〔2015〕32号)
各市、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建办规〔2014〕56号)转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保护性建筑是城乡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特色风貌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各地在新型城镇化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市特色塑造,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要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协调,积极传承文化、彰显特色,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二、积极强化规划保障
各地要在前期对保护规划情况梳理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深化、完善工作,规划成果在依法履行公示、意见征求、审查等程序后,及时报批。要将保护性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纳入城乡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结合落实《关于加强城市特色塑造工作的意见》(建规〔2014〕260号),在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城市设计等工作中,围绕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记忆地区及保护性建筑保护开展规划设计工作,并纳入法定规划予以落实。
三、深化细化保护措施
要不断完善保护法规,健全技术标准,制定保护政策,细化保护措施,加强资金投入,着力优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保护性建筑保护的制度环境。要尽快组织开展保护性建筑的普查、建档工作,并完善数字化管理等支撑保障。各设区市要根据普查结果,在2015年年底之前,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名录。历史文化名城要在2015年年底之前制定完成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计划。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要不断强化保护性建筑保护的法制保障,完善监督机制,坚决制止拆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行为。对于违反有关法规,造成保护性建筑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及时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及实施情况自查工作。自查总结材料及保护规划编制统计表(见附件3)由所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10日前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处。我厅将根据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连德宏
联系电话(传真): 0551-62652823,13805698905
邮箱:ahcsgh@126.com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略)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略)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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