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保监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筹建天长支公司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7-31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筹建[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01.09 【实施日期】 2015.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安徽保监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筹建天长支公司的通知
(皖保监筹建〔2015〕1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的请示》(太平财皖〔2014〕122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安徽保监局
2015年1月9日
【发布日期】 2015.01.09 【实施日期】 2015.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安徽保监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筹建天长支公司的通知
(皖保监筹建〔2015〕1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的请示》(太平财皖〔2014〕122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安徽保监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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