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4-09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城函[2016]7号
【发布日期】 2016.01.04 【实施日期】 201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
(建城函〔2016〕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燃气协会: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气从业人员的范围
实行燃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确定的一项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报名,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经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二、培训考核的组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为考核的监督部门;城市建设处为考核的组织部门;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考核工作的实施部门,并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各考点所承办的考务工作。
我厅将依托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建立持证人员数据库。燃气从业人员证书变更、证书复检和发证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省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扎实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三、培训考核的内容及考核方式
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组卷、阅卷和评分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四个主要部分。试卷满分为100分,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时间120分钟,在答题纸上作答。
四、考核时间及程序
2016年组织4次燃气从业人员考核,时间定于1月17日、4月17日、7月17日和10月23日。燃气企业应在考核前30日向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落实考点筹备和相关考务工作,按要求向我厅提出考核申请,并报送《考务工作手册》及相关考务审核材料等。
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在试卷运送、储存、交接、使用、封装等环节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并履行交接手续,确保试卷安全、完整。
五、严肃培训考核纪律
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考核的各项工作,不得借培训考核之名,乱办班、乱收费。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考核考务管理工作严格参照《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执行。对考核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安徽省建设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六、建立燃气从业人员公示制度
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结合《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实施,统一管理燃气从业合格人员信息,做好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将燃气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所在燃气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016年1月4日
【发布日期】 2016.01.04 【实施日期】 201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
(建城函〔2016〕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燃气协会: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气从业人员的范围
实行燃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确定的一项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报名,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经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二、培训考核的组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为考核的监督部门;城市建设处为考核的组织部门;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考核工作的实施部门,并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各考点所承办的考务工作。
我厅将依托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建立持证人员数据库。燃气从业人员证书变更、证书复检和发证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
省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扎实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三、培训考核的内容及考核方式
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组卷、阅卷和评分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四个主要部分。试卷满分为100分,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时间120分钟,在答题纸上作答。
四、考核时间及程序
2016年组织4次燃气从业人员考核,时间定于1月17日、4月17日、7月17日和10月23日。燃气企业应在考核前30日向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落实考点筹备和相关考务工作,按要求向我厅提出考核申请,并报送《考务工作手册》及相关考务审核材料等。
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在试卷运送、储存、交接、使用、封装等环节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并履行交接手续,确保试卷安全、完整。
五、严肃培训考核纪律
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考核的各项工作,不得借培训考核之名,乱办班、乱收费。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考核考务管理工作严格参照《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安徽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执行。对考核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安徽省建设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六、建立燃气从业人员公示制度
各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结合《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实施,统一管理燃气从业合格人员信息,做好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将燃气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所在燃气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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