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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被修改)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16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公布日期:1996.09.21

施行日期:199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2022年)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经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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