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28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经费字[2000]311号
【发布日期】 2000.11.27 【实施日期】 2000.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企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合价经费字[2000]311号 2000年11月27日)
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规定精神,2000年上半年,我局会同市物业办对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年审。从年审中发现,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元月1日起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和在入口显目处悬挂标价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含住宅组团)和楼宇实行物业管理的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二、各物业公司均应在小区或楼宇出入口处显目位置悬挂“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广泛按受业主(住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规格为100cm×80cm、120×80cm两种,样本由麦的广告公司设计(六安路66号、电话:2621193联系人:龚世青)、监制样本详见附件。
四、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以及主要服务内容等、认真公示在标价牌上,不得增加或减少应填写的内容。
五、物业公司应确定专人负责标价牌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洁、自然或人为损坏应及时更换标价牌。
六、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不悬挂标价牌或不及时更换标价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公示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
特此通知。
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略)
【发布日期】 2000.11.27 【实施日期】 2000.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企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合价经费字[2000]311号 2000年11月27日)
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规定精神,2000年上半年,我局会同市物业办对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年审。从年审中发现,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元月1日起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和在入口显目处悬挂标价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含住宅组团)和楼宇实行物业管理的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二、各物业公司均应在小区或楼宇出入口处显目位置悬挂“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广泛按受业主(住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规格为100cm×80cm、120×80cm两种,样本由麦的广告公司设计(六安路66号、电话:2621193联系人:龚世青)、监制样本详见附件。
四、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以及主要服务内容等、认真公示在标价牌上,不得增加或减少应填写的内容。
五、物业公司应确定专人负责标价牌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洁、自然或人为损坏应及时更换标价牌。
六、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不悬挂标价牌或不及时更换标价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公示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
特此通知。
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略)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