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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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再就办[2001]5号 【发布日期】 2001.07.01
【实施日期】 2001.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有关社会保障接续问题的通知
(合再就办[2001]5号)
各区、委、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和《关于调整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再就[2001]2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协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障的接续工作,简化程序,做好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活费
1、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时,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不向失业保险处移送个人档案,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其标准为221元/人·月;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中在24个月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生活费。
2、“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第一个月由市再就业办编制名单(见附件1),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失业保险处,区、委、办持名单到市再就业办开具《“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资金拨付凭证》(见附件2),经失业保险处复核后,将其生活费拨至区、委、办。由区、委、办拨至有关局、企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在《“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见附件3)上签字领取生活费,并在协保手册上记载,市再就业办在下月拨付生活费时复核。
3、“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自第二个月起,由区、委、办根据上月实际发放人员及市再就业办通知的新增人员编制名单(见附件1,须逐月对自然减员及时核减),并携带上月份《“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协保手册》报市再就业办,市再就业办审核并填写《“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拨付凭证》,交失业保险处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区、委、办,并逐级按时发放给本人。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
1、协保人员自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开始,其养老费的缴纳(按进中心缴费标准)根据市再就业办提供的名单和标准(见附件4)分别由各区、委、办劳动或劳资部门负责按月向协保人员所在企业收缴,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社保局缴纳。
2、协保人员养老费缴纳第25个月,由市再就业办将其养老费缴费名单(见附件5)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市社保局,根据协保协议规定,其缴费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收缴。
3、社保局根据协保人员养老金缴纳情况,为其续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4、如企业改制、破产,应从有效资产或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留足“协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区、委、办督促主管局及所属企业将上述养老资金一次性转入市社保局。
三、关于医疗费
1、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期间,其定额医疗补助金为15元/月,并随生活费一起发放。
2、“协保”人员在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期间因病住院的,由区、委、办按月汇总(见附件6),报市再就业办审核人员名单,失业保险处按失业保险条件规定,核定、报销住院医疗费。
3、如企业改制、破产,应从有效资产或土地出让金中,留足“协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四、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时,市再就业办将其名单分别通知市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和区、委、办及主管局与企业,财政局、劳动局停止其中心保障费用的拨付,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附件:1、《“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名单》(略)
2、《“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资金拨付凭证》(略)
3、《“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略)
4、《“协保”人员由企业按进中心标准缴纳养老费名单》(略)
5、《“协保”人员由企业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养老费名单》(略)
6、《协保人员协议期满比照失业保险待遇报销住院医疗费申请表》(略)
二00一年七月一日
【发文字号】 合再就办[2001]5号 【发布日期】 2001.07.01
【实施日期】 2001.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后有关社会保障接续问题的通知
(合再就办[2001]5号)
各区、委、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和《关于调整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再就[2001]2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协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障的接续工作,简化程序,做好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活费
1、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时,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不向失业保险处移送个人档案,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其标准为221元/人·月;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其中在24个月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生活费。
2、“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第一个月由市再就业办编制名单(见附件1),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失业保险处,区、委、办持名单到市再就业办开具《“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资金拨付凭证》(见附件2),经失业保险处复核后,将其生活费拨至区、委、办。由区、委、办拨至有关局、企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在《“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见附件3)上签字领取生活费,并在协保手册上记载,市再就业办在下月拨付生活费时复核。
3、“协保”人员生活费的发放自第二个月起,由区、委、办根据上月实际发放人员及市再就业办通知的新增人员编制名单(见附件1,须逐月对自然减员及时核减),并携带上月份《“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协保手册》报市再就业办,市再就业办审核并填写《“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拨付凭证》,交失业保险处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区、委、办,并逐级按时发放给本人。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
1、协保人员自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开始,其养老费的缴纳(按进中心缴费标准)根据市再就业办提供的名单和标准(见附件4)分别由各区、委、办劳动或劳资部门负责按月向协保人员所在企业收缴,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社保局缴纳。
2、协保人员养老费缴纳第25个月,由市再就业办将其养老费缴费名单(见附件5)分别通知各区、委、办和市社保局,根据协保协议规定,其缴费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收缴。
3、社保局根据协保人员养老金缴纳情况,为其续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4、如企业改制、破产,应从有效资产或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留足“协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区、委、办督促主管局及所属企业将上述养老资金一次性转入市社保局。
三、关于医疗费
1、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期间,其定额医疗补助金为15元/月,并随生活费一起发放。
2、“协保”人员在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期间因病住院的,由区、委、办按月汇总(见附件6),报市再就业办审核人员名单,失业保险处按失业保险条件规定,核定、报销住院医疗费。
3、如企业改制、破产,应从有效资产或土地出让金中,留足“协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四、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协保人员进中心协议期满时,市再就业办将其名单分别通知市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和区、委、办及主管局与企业,财政局、劳动局停止其中心保障费用的拨付,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附件:1、《“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名单》(略)
2、《“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资金拨付凭证》(略)
3、《“协保”人员生活费发放表》(略)
4、《“协保”人员由企业按进中心标准缴纳养老费名单》(略)
5、《“协保”人员由企业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养老费名单》(略)
6、《协保人员协议期满比照失业保险待遇报销住院医疗费申请表》(略)
二00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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