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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就[2004]4号
【发布日期】 2004.01.30 【实施日期】 2004.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就〔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我市2003年3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明确了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申领程序、管理办法等。发放对象中虽然包括了正享受低保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但还有一大批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虽未享受低保但再就业十分困难。根据中央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外地的做法,经研究,决定:我市集体企业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要由本人主动申请,并严格按照合政办[2003]2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领,杜绝代领、冒领。
  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统计在“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即“申领表”中④)。
  四、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外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四年元月三十日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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