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就[2004]5号
【发布日期】 2004.01.30 【实施日期】 200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就〔20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工作,在《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的基础上,现就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及劳动报酬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为主。同时对虽未达到“4050”年龄条件但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单亲扶养子女的下岗失业人员、一户中有两代下岗失业的人员、其他就业能力差的特困人员,以及军嫂、企业军转干部等予以照顾。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450元。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国企失业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申领补贴程序按《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规定执行。
三、凡本市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按450元/人.月,由市财政承担2/3,市劳动保障局承担1/3。
四、对男60周岁、女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解聘,所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
五、上述规定从2004年1月起执行。
二○○四年元月三十日
【发布日期】 2004.01.30 【实施日期】 200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就〔20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工作,在《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的基础上,现就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及劳动报酬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为主。同时对虽未达到“4050”年龄条件但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单亲扶养子女的下岗失业人员、一户中有两代下岗失业的人员、其他就业能力差的特困人员,以及军嫂、企业军转干部等予以照顾。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450元。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国企失业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申领补贴程序按《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规定执行。
三、凡本市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按450元/人.月,由市财政承担2/3,市劳动保障局承担1/3。
四、对男60周岁、女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解聘,所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
五、上述规定从2004年1月起执行。
二○○四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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