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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3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9号
【发布日期】 2004.02.09 【实施日期】 2004.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合办[2003]41号)精神,保证在一年内使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再就业,现就做好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再认真检查区域内已失业人员中是否还有遗漏的企业军转干部,如确有遗漏,应立即核实清楚,抓紧时间将失业军转干部名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以做好补助费的落实工作。
  二、对登记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市委办公厅41号文件,除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外,每人每月再给予100元的补助。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仍未再就业的,应即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人每月100元补助费仍按原渠道发放。
  三、不论是在领失业金还是已领完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重视和关心企业军转干部的就业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失业军转干部实现再就业,并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其中已经在各类企业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要及时将其名单、劳动合同等再就业有关凭证、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经确认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军转干部在岗工资的有关政策和待遇。
  四、对已经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要按月将军转干部姓名、人数、工资收入等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以及时落实相关政策。
  五、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处于下岗状态的军转干部,在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期间,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补助,同时,企业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公益性岗位或安排其他岗位,保证在一年内帮助企业军转干部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后的有关补助按市委办公厅4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企业安排军转干部重新就业的人数、劳动报酬等情况,按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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