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规范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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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21号
【发布日期】 2004.02.18 【实施日期】 2004.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规范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21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09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质量管理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根本。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原则,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对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忽视和损害鉴定质量的行为。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负主要责任。要重视和加大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解决人员、办公条件、考核场地、设备配置等与鉴定工作不适应问题,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机制健全、稳步发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二、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各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降低考核标准。职业(工种)名称应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自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对申报鉴定人员要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加相应等级的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业(工种)和鉴定等级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要规范考核工作程序,严肃考试纪律,杜绝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从2004年3月1日起,各鉴定站在组织鉴定考核过程中,均须填写《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并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一起上报,作为确认鉴定成绩、核发证书的依据。
四、加强基础工作管理。各鉴定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管理、考场安排、成绩登录、编号生成等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建立和健全工作台帐,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工作。从2004年3月1日起,各鉴定机构要将每月有关鉴定数据汇总统计,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附件二)于当月5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妥善保管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资料和其他有关表格,鉴定申报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须长期保存,归档管理。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近期,各鉴定机构要对本单位200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建设、规章制度建设、考评人员管理、考务工作管理、鉴定人数、取证人数、鉴定通过率、档案管理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4年3月5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局将择时组织检查。
附件一:《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记录表》(略)
附件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略)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发布日期】 2004.02.18 【实施日期】 2004.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规范有关考务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21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09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质量管理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根本。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原则,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对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忽视和损害鉴定质量的行为。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负主要责任。要重视和加大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解决人员、办公条件、考核场地、设备配置等与鉴定工作不适应问题,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机制健全、稳步发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二、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各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降低考核标准。职业(工种)名称应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定,自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对申报鉴定人员要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加相应等级的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业(工种)和鉴定等级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要规范考核工作程序,严肃考试纪律,杜绝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从2004年3月1日起,各鉴定站在组织鉴定考核过程中,均须填写《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并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一起上报,作为确认鉴定成绩、核发证书的依据。
四、加强基础工作管理。各鉴定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管理、考场安排、成绩登录、编号生成等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建立和健全工作台帐,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工作。从2004年3月1日起,各鉴定机构要将每月有关鉴定数据汇总统计,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附件二)于当月5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妥善保管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资料和其他有关表格,鉴定申报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须长期保存,归档管理。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近期,各鉴定机构要对本单位200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建设、规章制度建设、考评人员管理、考务工作管理、鉴定人数、取证人数、鉴定通过率、档案管理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4年3月5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局将择时组织检查。
附件一:《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记录表》(略)
附件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略)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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