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合肥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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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卫医[2005]167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合肥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卫医〔2005〕167号)
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分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趋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医疗纠纷引发的打砸医院、停尸闹丧、殴打医务人员等事件,已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医院治安秩序的管理,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公安厅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秩序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治安管理的通告》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就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协调组织,完善协调机制,确定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积极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和辖区派出所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在妥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患沟通,努力建立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依法行医,努力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五、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当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方告知处理途径和程序,同时组织调查,通报处理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防止事态扩大。
六、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在医疗卫生单位寻衅滋事,不准占据或冲击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场所,不准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其他患者就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散秽物、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明确职责,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属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对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带离现场;对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组织挑唆者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公安机关应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治安防范及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时,院方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并做好宣传疏导工作,争取对话渠道畅通。医患双方进入协商对话正常程序时,公安机关应视情派员参加,协助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及时制止各种围攻、谩骂等过激行为,维护好对话秩序。
九、公安机关及医疗卫生单位的保卫组织,在处置医患纠纷中,要认真担负起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责任,使医疗办公场所不受冲击,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其他患者的正当就医权利不受侵犯,坚决把医患纠纷纳入依法处理途径。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合肥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卫医〔2005〕167号)
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分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趋增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医疗纠纷引发的打砸医院、停尸闹丧、殴打医务人员等事件,已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医院治安秩序的管理,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公安厅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秩序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治安管理的通告》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就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并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协调组织,完善协调机制,确定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积极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和辖区派出所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在妥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患沟通,努力建立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依法行医,努力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五、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当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方告知处理途径和程序,同时组织调查,通报处理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防止事态扩大。
六、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在医疗卫生单位寻衅滋事,不准占据或冲击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场所,不准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其他患者就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散秽物、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明确职责,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属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对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带离现场;对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组织挑唆者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公安机关应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治安防范及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时,院方要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并做好宣传疏导工作,争取对话渠道畅通。医患双方进入协商对话正常程序时,公安机关应视情派员参加,协助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及时制止各种围攻、谩骂等过激行为,维护好对话秩序。
九、公安机关及医疗卫生单位的保卫组织,在处置医患纠纷中,要认真担负起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责任,使医疗办公场所不受冲击,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其他患者的正当就医权利不受侵犯,坚决把医患纠纷纳入依法处理途径。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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