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2-1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86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8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和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防止流失,根据合肥市政府(1998)第66号令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二OO五年九月份,对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一次认证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参加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已离退休、退职并享受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方式
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由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负责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凡实行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参保单位,须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表》,调查表由单位负责调查,经办人员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凡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持《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表》到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及原单位加盖证明;《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汇总表》,由各被调查单位或部门负责填写。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市直各参保单位或部门将附表一至三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报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三、要求
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是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对负责养老保险的工作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导,对离退休、退职人员在认证调查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帮助;业务部门要做好所需调查表的印制、发放、回收统计工作,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确保此次认证调查任务的完成。
对不能在2005年12月21日前提供认证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于次月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有关认证材料补齐后恢复发放。
特此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8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和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防止流失,根据合肥市政府(1998)第66号令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二OO五年九月份,对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一次认证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参加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已离退休、退职并享受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方式
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由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负责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凡实行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参保单位,须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表》,调查表由单位负责调查,经办人员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凡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持《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表》到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及原单位加盖证明;《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汇总表》,由各被调查单位或部门负责填写。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市直各参保单位或部门将附表一至三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报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三、要求
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调查,是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对负责养老保险的工作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导,对离退休、退职人员在认证调查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帮助;业务部门要做好所需调查表的印制、发放、回收统计工作,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确保此次认证调查任务的完成。
对不能在2005年12月21日前提供认证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于次月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有关认证材料补齐后恢复发放。
特此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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