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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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26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260号)
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现将劳动者个人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在本人参保的代理点申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人参保的代理点申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3〕3号文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2003年5月1日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3、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4〕1号文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4、2004年3月1日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5、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三、各代办机构对到龄需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需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审核花名册》一式二份,并携带参保人员的证明材料,报市医保中心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四、为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代办机构应提前通知本机构代办的参保人员,在到龄的当月提出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申请。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260号)
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现将劳动者个人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在本人参保的代理点申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人参保的代理点申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3〕3号文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2003年5月1日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3、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4〕1号文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4、2004年3月1日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5、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三、各代办机构对到龄需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需填写《劳动者个人参加医保到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审核花名册》一式二份,并携带参保人员的证明材料,报市医保中心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四、为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代办机构应提前通知本机构代办的参保人员,在到龄的当月提出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申请。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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