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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2-08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

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领导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报告机制的批示精神,加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掌握,快速处置,取得成效,特暂行规定如下: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分析、报告等业务管理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报告的方式和时间要求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最快的通讯方式在最短的时限内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需在1小时内紧急报告。同一天内发生的同一病种乙类、丙类传染病5例以上;1例甲类传染病;1例急性传染病死亡;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意外事故、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3例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市“120”急救中心同一天内运送同一类型病人散发的5例以上、群发的3例以上。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实行双重报告制度,同时分别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3537657)和市疾控中心(95120),市疾控中心对报告的疫情立即电话上报,同进开展调查、汇总、分析,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应急办书面报告。

  四、建立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分析制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每日对报告的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动态调查监测,定期分析汇总,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以定期简报和应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处室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卫生局除及时采取措施外,2小时内向省卫生厅、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六、实行卫生应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市卫生局纪检、监察部门、卫生监督所对卫生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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