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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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治贿组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食药监治贿组发〔2006〕1号)
合肥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皖食药监治贿组发〔2006〕3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全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市纪委六次全会和省、市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方面,在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发生商业贿赂的行为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对系统内部易发生商业贿赂不正之风的环节和部位进行自查自纠,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重点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和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5、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三、主要任务
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到2007年3月结束。主要任务: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三是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各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6年4月--6月)。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引导企业树立廉洁经营、正当竞争的理念。企业于6月30日前上报《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承诺书》。
4、各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6月20日前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贿办)。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2006年7月-9月)。全系统和药械企业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办法。
1、严格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将医药企业驻肥办事处医药代表名单提供给市局,积极配合开展纠治工作。自查自纠工作主要是查找2003年以来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帮助企业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办法,防止和杜绝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企业在7月31日前上报《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表》。
2、深刻剖析,自我查摆系统内存在的问题。市、县局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分析在药械审评审批、认证发证和稽查处罚等重点环节的权力运行情况。组织干部职工认真查找自身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纪律等情况。
3、梳理整理自查情况,明确整改重点。各县局查摆问题总结报告9月10日前报市局治贿办。
第三阶段:分析整改(2006年10月--12月)。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问题。
1、制定整改措施。企业根据查找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时间和责任人。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企业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认真查找制度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根本上解决可能出现商业贿赂的问题。对还没有形成制度规定的,要尽快制定;对已有制度存在缺陷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对现有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要加大检查力度,促进落实。
3、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各县局与市局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分析整改总结报告12月10日前报市局治贿办。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07年1月--2007年2月)。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做好整改。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整改工作,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
2、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各企业和县局要在2007年2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市局治贿办。
(二)依法查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案件与自查自纠工作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全过程。
1、查办案件的重点。严肃查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
2、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做好查处案件工作。要加强与监察、检察、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3、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维护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建立健全防治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治理,更要常抓不懈。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树立企业正确经营理念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同提高监管水平和建设高素质监管队伍相结合,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和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
1、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各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运用正反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营造科学监管、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2、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优惠条件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限期整改,到期未改的,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或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3、加强企业制度建设。督促企业树立以守法诚信、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并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督促企业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人员的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成本控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各类工作制度。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深化改革,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5、加强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下,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督查。推行药品企业退出机制,对达不到GMP、GSP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对新开办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准入管理。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五、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董宪法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有关处室负责人的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治理工作。
各县局要相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成立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班子,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所造成的危害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局的部署要求上来,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政治任务。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企业要真抓实干,积极行动,对按兵不动、消极应付和顶风作案给整体工作带来不利和负面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全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分析情况,掌握政策,慎重处理。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治贿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治贿工作联系点,督促、指导各县局和有关药械企业开展治贿工作,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引导药械企业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新风尚。利用系统网络平台和信息简报等载体,宣传治理工作动态、经验和工作成果等,为全系统治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企业和县局要及时向市局治贿办报送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市局建立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投诉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电话:0551-2884710、2885864,网上举报投诉电子邮箱:dqm@fdahf.gov.cn 。
附件:
1、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承诺书 (略)
2、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表(略)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治贿组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食药监治贿组发〔2006〕1号)
合肥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皖食药监治贿组发〔2006〕3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全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市纪委六次全会和省、市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方面,在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发生商业贿赂的行为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对系统内部易发生商业贿赂不正之风的环节和部位进行自查自纠,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重点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和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5、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三、主要任务
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到2007年3月结束。主要任务: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三是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各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6年4月--6月)。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治理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引导企业树立廉洁经营、正当竞争的理念。企业于6月30日前上报《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承诺书》。
4、各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6月20日前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贿办)。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2006年7月-9月)。全系统和药械企业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办法。
1、严格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将医药企业驻肥办事处医药代表名单提供给市局,积极配合开展纠治工作。自查自纠工作主要是查找2003年以来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帮助企业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办法,防止和杜绝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企业在7月31日前上报《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表》。
2、深刻剖析,自我查摆系统内存在的问题。市、县局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分析在药械审评审批、认证发证和稽查处罚等重点环节的权力运行情况。组织干部职工认真查找自身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纪律等情况。
3、梳理整理自查情况,明确整改重点。各县局查摆问题总结报告9月10日前报市局治贿办。
第三阶段:分析整改(2006年10月--12月)。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问题。
1、制定整改措施。企业根据查找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时间和责任人。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企业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认真查找制度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根本上解决可能出现商业贿赂的问题。对还没有形成制度规定的,要尽快制定;对已有制度存在缺陷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对现有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要加大检查力度,促进落实。
3、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各县局与市局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分析整改总结报告12月10日前报市局治贿办。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07年1月--2007年2月)。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做好整改。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整改工作,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
2、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各企业和县局要在2007年2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市局治贿办。
(二)依法查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案件与自查自纠工作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全过程。
1、查办案件的重点。严肃查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
2、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做好查处案件工作。要加强与监察、检察、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3、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维护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建立健全防治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治理,更要常抓不懈。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树立企业正确经营理念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同提高监管水平和建设高素质监管队伍相结合,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和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
1、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各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运用正反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营造科学监管、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2、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优惠条件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限期整改,到期未改的,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或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3、加强企业制度建设。督促企业树立以守法诚信、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并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督促企业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人员的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成本控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各类工作制度。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深化改革,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5、加强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下,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督查。推行药品企业退出机制,对达不到GMP、GSP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对新开办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准入管理。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五、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董宪法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有关处室负责人的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治理工作。
各县局要相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成立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班子,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所造成的危害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局的部署要求上来,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政治任务。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企业要真抓实干,积极行动,对按兵不动、消极应付和顶风作案给整体工作带来不利和负面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全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分析情况,掌握政策,慎重处理。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治贿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治贿工作联系点,督促、指导各县局和有关药械企业开展治贿工作,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引导药械企业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新风尚。利用系统网络平台和信息简报等载体,宣传治理工作动态、经验和工作成果等,为全系统治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企业和县局要及时向市局治贿办报送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市局建立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投诉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电话:0551-2884710、2885864,网上举报投诉电子邮箱:dqm@fdahf.gov.cn 。
附件:
1、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承诺书 (略)
2、合肥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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