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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1-07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发[2007]20号
【发布日期】 2007.06.05 【实施日期】 2007.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合发〔2007〕20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皖发[2007]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改革创新年座谈会精神,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创新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推动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紧紧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基层行政管理新体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和“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根本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敢闯敢试、开拓创新,在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
  2、坚持精简效能。整合乡镇资源,扩大乡镇规模,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服务为先。始终把服务农村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4、坚持统筹协调。切实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规范性,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依法进行,规范操作。
  5、坚持“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只减不增,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重点
  (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农村基层行政管理新体制
  深化乡镇政府改革,调整和完善经济管理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
  乡镇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发展规划、服务市场主体、营造发展环境,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乡镇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农村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立重大灾情、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机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扶贫和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良性互动。
  理顺县乡、条块关系。凡属县级可以完成的行政事务,必须实行以县为主、乡镇协助体制。凡已规定由县级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不能转给乡镇政府。上级有关部门需要乡镇协助完成的工作,要赋予乡镇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阵地建设的投入。坚决取消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设置乡镇党政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全面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实行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公益型事业单位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对经营性事业单位逐步推向市场。探索乡村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在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竞争(竞聘)上岗和“凡进必考”制度。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妥善安置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县区要积极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压缩编制,精简人员,为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今年底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
  (二)以“统筹”和“多予”为重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加快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
  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教育协调发展。加强和完善对学区中心学校的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07年起,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包括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县(区)要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也不准任何部门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严禁任何单位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教育经费。
  加快教育部门自身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改善管理,强化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学校教学质量。加快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任职支教、城镇学校优秀校长到农村挂职和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进修学习制度。自2008年起,凡城区中小学教师职务和中级以上职称晋升,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农村支教经历。
  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各县要合理调整县乡财政收入范围,积极理顺支出责任和管理层次,建立对乡镇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规模要随县级财力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政策性因素或自然灾害影响乡镇预算执行的,县级财政要在财力上予以补助。进一步规范专项补助,各级财政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和补助要坚决落实到位,严禁把基本支出缺口留给乡镇。
  建立“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财政要调整收支结构,不断增加“三农”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促进公共财政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公共服务更广地向农村延伸。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加快制定完善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三)以市场为导向,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和方式,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
  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服务农村又好又快发展为着力点,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完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建立和完善以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网络,拓宽服务范围,优化运作方式,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标准和水平。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在乡镇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或派出农技人员。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
  积极探索公共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农村水利等涉农部门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推行政府“花钱买服务”、“以钱养事”的办法,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积极探索其他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
  建立健全乡镇价格监督监测服务网络。完善主要农副产品市场价格、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的采集、发布制度。建立涉农收费监督服务网,发布涉农收费项目、标准等政策规定,认真受理农民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反涉农价格政策和乱收费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统筹推进农村其他各项配套改革
  认真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与乡镇组织新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考核重点要从注重形式和过程向注重成果和绩效转变,突出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并将农民和服务对象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实行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积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坚持以县区级为主,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规划为依据,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以切实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整体效益为目的,积极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支农投资规划、计划衔接和部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在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重要作用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注重培育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加快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深入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加快完成2005年以前的乡村债务状况清查工作,核实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统一的报表格式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执行“八不得”规定,建立健全新增乡村债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乡村化解债务工作。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款等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等监管。强化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严禁政府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做到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的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试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自觉服务改革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加强协作,真正形成合力。要调整充实各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认真制定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吃透中央和省里精神,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先进经验,抓住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找准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使改革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县区改革方案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付诸实施。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广泛发动干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的浓厚社会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对农村综合改革保持强有力的宣传态势,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实践。
  (四)严肃改革纪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配合搞好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对改革过程中的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严禁从局部或部门利益出发阻碍改革,严禁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对在改革试点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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