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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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市[2007]51号
【发布日期】 2007.06.13 【实施日期】 2007.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51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局、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报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更好地为当地居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以及《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实行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本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上岗制。坚持从业必考、持证上岗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市区药品从业人员的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和核发《岗位证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药品从业人员的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和核发《岗位证书》。
第四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或拟从事药品零售经营(包括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员等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五条 考试报名工作原则上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报名,拟从事药品零售行业的人员也可单独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年满十八岁,热爱药品经营工作;
2.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乡镇可放宽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从事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情节严重的;从事违法活动曾受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手续: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学技术职称的需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填写完整的《药品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表》(报名表从市局网站“常用下载”栏下载,网址:http://yjj.hefei.gov.cn),到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名,审查合格的当场发给准考证。
2.报名时间:每年4、7、11月11-15日,逾期不予报名。
第六条 岗位证书考试包括二部分内容。一、法律法规部分,主要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二、药学专业基础知识部分,包括药理学基础知识、药剂学基础知识、中药调剂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中药的贮存与养护。其中法律法规部分考试命题分值不低于60%。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仅参加法律法规部分考试。
第七条 考试
(一)考试形式:实行统一命题和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药学技术人员与一般营业员实行分卷考试。
(二)考试时间:每年4、7、11三个月的20日上午9:00-11:00考试,每次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考试要求:
1.考生须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自带钢笔、橡皮等文具。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3.考前宣读《考试规则》和《考生违纪处理规定》,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规定者按《考生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场设置:
1.根据报名情况由市、县局统一安排考场,市局于考试前二天在市局网站上公布考场安排;各县局在考试前二天将考场安排告知考生。
2.考场内实行单人、单桌并在课桌上粘贴考生的准考证号。
3.市、县局在考试前对考点进行检查验收并予以封闭。
(五)考场监考
1.市、县局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前培训,使其掌握考试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2.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佩带统一标识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考试期间各考场采取相应措施封闭管理,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八条 阅卷与试卷管理
(一)由市、县局组织专门人员在考试结束后7日内对试卷进行统一批阅。
(二)卷面满分值为150分,考试合格分数为120分;执业药师按所考法律法规部分卷面分值计算,答题正确率达80%以上判为合格。考试成绩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批阅后的试卷经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试卷归档备查。
(四)考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在考试成绩公布5日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查询试卷成绩。
第九条 《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对考试合格人员,在成绩公布结束后自行到市、县局领取《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标明证书编号、姓名、性别、从业岗位(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药学资格类别 (指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药师等药学技术职称)、发证单位及发证时间等内容。执业药师和具有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岗位工作,营业员可以从事除质量管理、验收以外的其他岗位工作。
(二)《岗位证书》作为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合法依据,在发证单位所辖区域内有效。《岗位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在“合肥晚报”或各县指定的媒体刊登启事,凭指定媒体刊登的启事方可补办。
(三)《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按报名手续重新考试换证。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药品零售岗位注册执业的的从业人员,不再限定有效期。
(四)持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岗位证书》,不得以转借、出让等形式将《岗位证书》借于他人,一经发现将收回证件,并作作废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纪律
(一)认真执行《考试规则》和《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考场作弊等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考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工作程序,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式样(略)
2.考场规则(略)
3.考生违纪处理规定(略)
【发布日期】 2007.06.13 【实施日期】 2007.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51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局、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报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更好地为当地居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以及《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实行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本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上岗制。坚持从业必考、持证上岗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考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市区药品从业人员的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和核发《岗位证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药品从业人员的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和核发《岗位证书》。
第四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或拟从事药品零售经营(包括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员等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五条 考试报名工作原则上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报名,拟从事药品零售行业的人员也可单独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年满十八岁,热爱药品经营工作;
2.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乡镇可放宽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从事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情节严重的;从事违法活动曾受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手续: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学技术职称的需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填写完整的《药品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表》(报名表从市局网站“常用下载”栏下载,网址:http://yjj.hefei.gov.cn),到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名,审查合格的当场发给准考证。
2.报名时间:每年4、7、11月11-15日,逾期不予报名。
第六条 岗位证书考试包括二部分内容。一、法律法规部分,主要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二、药学专业基础知识部分,包括药理学基础知识、药剂学基础知识、中药调剂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中药的贮存与养护。其中法律法规部分考试命题分值不低于60%。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仅参加法律法规部分考试。
第七条 考试
(一)考试形式:实行统一命题和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药学技术人员与一般营业员实行分卷考试。
(二)考试时间:每年4、7、11三个月的20日上午9:00-11:00考试,每次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考试要求:
1.考生须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自带钢笔、橡皮等文具。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3.考前宣读《考试规则》和《考生违纪处理规定》,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规定者按《考生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场设置:
1.根据报名情况由市、县局统一安排考场,市局于考试前二天在市局网站上公布考场安排;各县局在考试前二天将考场安排告知考生。
2.考场内实行单人、单桌并在课桌上粘贴考生的准考证号。
3.市、县局在考试前对考点进行检查验收并予以封闭。
(五)考场监考
1.市、县局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前培训,使其掌握考试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2.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佩带统一标识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考试期间各考场采取相应措施封闭管理,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八条 阅卷与试卷管理
(一)由市、县局组织专门人员在考试结束后7日内对试卷进行统一批阅。
(二)卷面满分值为150分,考试合格分数为120分;执业药师按所考法律法规部分卷面分值计算,答题正确率达80%以上判为合格。考试成绩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批阅后的试卷经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试卷归档备查。
(四)考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在考试成绩公布5日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查询试卷成绩。
第九条 《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对考试合格人员,在成绩公布结束后自行到市、县局领取《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标明证书编号、姓名、性别、从业岗位(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药学资格类别 (指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药师等药学技术职称)、发证单位及发证时间等内容。执业药师和具有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岗位工作,营业员可以从事除质量管理、验收以外的其他岗位工作。
(二)《岗位证书》作为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合法依据,在发证单位所辖区域内有效。《岗位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在“合肥晚报”或各县指定的媒体刊登启事,凭指定媒体刊登的启事方可补办。
(三)《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按报名手续重新考试换证。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药品零售岗位注册执业的的从业人员,不再限定有效期。
(四)持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岗位证书》,不得以转借、出让等形式将《岗位证书》借于他人,一经发现将收回证件,并作作废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纪律
(一)认真执行《考试规则》和《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考场作弊等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考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工作程序,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式样(略)
2.考场规则(略)
3.考生违纪处理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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