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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3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7]95号
【发布日期】 2007.09.03 【实施日期】 2007.09.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合政〔2007〕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很多矛盾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逐渐增多趋势。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增强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
  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无论是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研究案情,严格审查把关;对重大复杂案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督办处理,必要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对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授权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辩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办,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协办。
  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报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该部门或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辩工作由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便利民申请制度,积极主动受理案件,确保行政复议渠道畅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均须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不得一推了之。
  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建立简易办案程序,快审快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听证。
  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报告;重大、复杂及集团行政复议案件要根据需要随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
  建立案件整改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所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反映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建立案件分析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
  认真实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强与信访部门、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动的调解、和解制度,积极化解矛盾,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案结事息。

  三、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大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
  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从今年起,我市将在部分县区和政府部门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领导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要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确保执行正确有效。

  四、加强监督指导和队伍建设,促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各县、区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通过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基层复议机构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完善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到在60日内将纠正或完善情况报告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期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要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情况,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受理复议申请、履行复议决定、备案复议文书和重大复议事项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政府法制机构要与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对有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办案条件,切实改变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局面。要根据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案件有3人承办。各县、区要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互联网上开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尽可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政府法制机构要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深入学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努力提高队伍整体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复议应诉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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