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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7]481号
【发布日期】 2007.12.19 【实施日期】 2007.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发票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价费[2007]481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 [2007]257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局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附件: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序号
发票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说 明
1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挂号费发票(机打发票)

0.05
两联 
2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

0.07
两联 
3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手工发票)

1.2
三联,每本25份 
4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机打发票)

0.09
 三联
5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手工发票)

1.5
三联,每本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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