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7]481号
【发布日期】 2007.12.19 【实施日期】 2007.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发票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价费[2007]481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 [2007]257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局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附件: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序号
发票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说 明
1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挂号费发票(机打发票)
份
0.05
两联
2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
份
0.07
两联
3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手工发票)
本
1.2
三联,每本25份
4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机打发票)
份
0.09
三联
5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手工发票)
本
1.5
三联,每本25份
【发布日期】 2007.12.19 【实施日期】 2007.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发票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价费[2007]481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 [2007]257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局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附件: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序号
发票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说 明
1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挂号费发票(机打发票)
份
0.05
两联
2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
份
0.07
两联
3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手工发票)
本
1.2
三联,每本25份
4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机打发票)
份
0.09
三联
5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手工发票)
本
1.5
三联,每本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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