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卫生局关于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0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2007.12.24
【实施日期】 2007.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按照卫生厅要求,在年底前汇总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为进一步做好数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卫生局要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机构级别、类别、床位等项目进行查验审核,并修正错误信息。同时继续将数据补充完整,本年度统计至2007年12月20日前。
二、各县区卫生局汇总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数据,在2007年12月28日前将导出的数据(文件类型:MDB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hfwsjhf@163.com)上报市卫生局业务受理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从民科网站(http://www.minke.com.cn)上下载《医疗机构统计分析系统》(ID:2609),打印统计表,加盖卫生局公章后,与数据同时上报。
三、1、请各县区卫生局通知本级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医疗机构携带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发证卫生局负责卫生统计部门(办公室或计财处)领取新的医疗机构登记号。2、三个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携带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市卫生局计财处领取新的医疗机构登记号。
新的医疗机构登记号为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的代码。
四、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领取新登记号后报市卫生局窗口备案,各县区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领取新登记号后到各县区卫生局备案,由县区卫生局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修改后将《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报市卫生局窗口备案。
五、第三、四项工作请于2008年元月三十日前完成;市卫生局业务受理处联系电话:3538829;联系人:王 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实施日期】 2007.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按照卫生厅要求,在年底前汇总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为进一步做好数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卫生局要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机构级别、类别、床位等项目进行查验审核,并修正错误信息。同时继续将数据补充完整,本年度统计至2007年12月20日前。
二、各县区卫生局汇总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数据,在2007年12月28日前将导出的数据(文件类型:MDB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hfwsjhf@163.com)上报市卫生局业务受理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从民科网站(http://www.minke.com.cn)上下载《医疗机构统计分析系统》(ID:2609),打印统计表,加盖卫生局公章后,与数据同时上报。
三、1、请各县区卫生局通知本级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医疗机构携带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发证卫生局负责卫生统计部门(办公室或计财处)领取新的医疗机构登记号。2、三个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携带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市卫生局计财处领取新的医疗机构登记号。
新的医疗机构登记号为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的代码。
四、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领取新登记号后报市卫生局窗口备案,各县区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领取新登记号后到各县区卫生局备案,由县区卫生局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修改后将《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报市卫生局窗口备案。
五、第三、四项工作请于2008年元月三十日前完成;市卫生局业务受理处联系电话:3538829;联系人:王 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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