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9-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商[2008]247号
【发布日期】 2008.06.19 【实施日期】 2008.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合价商[2008]247号)
三县四区物价局,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08]31号)明电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和皖价电[2008]31号明电规定,合肥市场90号乙醇汽油(II)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960元调整为每吨6960元,0号柴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495元调整为每吨6495元,非标准品乙醇汽油、柴油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两集团公司在零售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下浮动不超过8%的幅度自行确定,上浮8%后90号乙醇汽油(II)5.57元/升,93号乙醇汽油(II)5.90元/升,97号乙醇汽油(II)6.24元/升,0号柴油6.03元/升。乙醇汽油、柴油加入清净剂每升零售价按加价不超过0.06元执行。
二、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市属石油公司在汽油具体零售价格出台时,要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和变相加价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汽、柴油价格上调后的市场监测,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发布日期】 2008.06.19 【实施日期】 2008.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合价商[2008]247号)
三县四区物价局,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08]31号)明电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和皖价电[2008]31号明电规定,合肥市场90号乙醇汽油(II)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960元调整为每吨6960元,0号柴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495元调整为每吨6495元,非标准品乙醇汽油、柴油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两集团公司在零售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下浮动不超过8%的幅度自行确定,上浮8%后90号乙醇汽油(II)5.57元/升,93号乙醇汽油(II)5.90元/升,97号乙醇汽油(II)6.24元/升,0号柴油6.03元/升。乙醇汽油、柴油加入清净剂每升零售价按加价不超过0.06元执行。
二、中石化股份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股份安徽合肥销售分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市属石油公司在汽油具体零售价格出台时,要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和变相加价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汽、柴油价格上调后的市场监测,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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