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9-24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54号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经费与财务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54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要求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8]146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精神,我市合价费[2007]166号批准执行的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已执行一年,一年来社会反映平稳,执行效果较好。结合合肥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省未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前继续执行合价费[2007]166号文件批准的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即: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
二、以上为择校生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各学校下浮不限。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可按规定收取书本费。择校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有关学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择校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暂定两年。期间省里如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再根据省文件精神重新制定择校生收费政策。
此复。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经费与财务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54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要求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8]146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精神,我市合价费[2007]166号批准执行的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已执行一年,一年来社会反映平稳,执行效果较好。结合合肥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省未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前继续执行合价费[2007]166号文件批准的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即: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
二、以上为择校生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各学校下浮不限。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可按规定收取书本费。择校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有关学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择校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暂定两年。期间省里如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再根据省文件精神重新制定择校生收费政策。
此复。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