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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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8]64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建质安[2008]64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不断深入,全市工程建设总量急剧增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大推进了工程质量管理社会化的进程。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自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发施行以来,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全市已取得工程检测资质的有31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一定市场基础。但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这种片面追求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连锁效应;二是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即“假检测、假报告”)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检测机构的扩张、业务的增加,检测专业人员严重不足,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试验知识,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检测内容表格设置不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意涂改,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两假”(即“假检测、假报告”)行为,市建委质量安全及有关部门,要把整治工程质量检测作为今年下半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分阶段开展专项、综合检查,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率、准确率和可靠率。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各方的责任,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规范检测活动,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并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试验活动的管理,依据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入场的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并采取择优方式,统一建立企业内部的“检测机构名录”,工程项目部都应在企业提供名录范围内选择检测机构,开展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测活动。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测活动管理。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同时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试件及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测,发现问题,依法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合肥地区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开展对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检测行为随机抽查,今后凡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检测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将记入不良记录,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检测业务;同时将不符合的事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重审其资质条件。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检测试验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职业道德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和见证取样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同时要加强对现场见证取样人员相关检测取样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取样方案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三是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四、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检测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业务委托,按照《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07]82号)文件要求,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力度,认真开展监督检测和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的活动,并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一是要坚持抓好“不合格报告上报制度”。督促检测机构对出现影响结构安全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24小时内必须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以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二是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方式是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一项重要手段,今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面开展飞行检查活动,并将飞行检查的结果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三是要进一步抓好“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的核查,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此外,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监督机构要把查处“假检测、假报告”等违反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抓到底、绝不手软。要用“铁的面孔、铁的纪律、铁的手段”严肃处理各类工程质量中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使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成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支撑,为工程质量社会化管理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建质安[2008]64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监督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不断深入,全市工程建设总量急剧增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大推进了工程质量管理社会化的进程。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自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发施行以来,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全市已取得工程检测资质的有31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一定市场基础。但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这种片面追求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连锁效应;二是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即“假检测、假报告”)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检测机构的扩张、业务的增加,检测专业人员严重不足,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试验知识,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检测内容表格设置不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意涂改,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两假”(即“假检测、假报告”)行为,市建委质量安全及有关部门,要把整治工程质量检测作为今年下半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分阶段开展专项、综合检查,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率、准确率和可靠率。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各方的责任,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规范检测活动,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并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试验活动的管理,依据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入场的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并采取择优方式,统一建立企业内部的“检测机构名录”,工程项目部都应在企业提供名录范围内选择检测机构,开展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测活动。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测活动管理。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同时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试件及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测,发现问题,依法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合肥地区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开展对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检测行为随机抽查,今后凡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检测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将记入不良记录,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检测业务;同时将不符合的事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重审其资质条件。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检测试验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职业道德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和见证取样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同时要加强对现场见证取样人员相关检测取样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取样方案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三是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四、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检测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业务委托,按照《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07]82号)文件要求,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力度,认真开展监督检测和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的活动,并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一是要坚持抓好“不合格报告上报制度”。督促检测机构对出现影响结构安全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24小时内必须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以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二是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方式是获取工程质量检测真实信息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一项重要手段,今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面开展飞行检查活动,并将飞行检查的结果纳入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三是要进一步抓好“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见证取样人员的核查,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此外,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监督机构要把查处“假检测、假报告”等违反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抓到底、绝不手软。要用“铁的面孔、铁的纪律、铁的手段”严肃处理各类工程质量中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使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成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支撑,为工程质量社会化管理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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