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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9-16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教基[2008]189号
【发布日期】 2008.08.25 【实施日期】 2008.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学历学位学籍

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教基〔2008〕189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有关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重要性。学籍管理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学习领会《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通知提出的贯彻意见,认真梳理本县区域内、本校学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加以进一步规范,提高管理层次。

  二、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学籍管理工作。

  (一)继续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办法。学校根据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跨行政区招生,不得跨行政区接收借读生、择校生。原则上特色班面向本行政区里招生,体育特色班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面向其他行政区招生。

  (二)境外人士子女入学,须持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市外办或市台办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居住地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定点学校就读。

  (三)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须提供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定点学校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须在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下有序进行,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录取的新生名单须在公办学校招生前报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聋哑儿童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盲和弱智儿童在学区内的普通学校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的盲聋哑儿童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各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六)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返校就学。

  三、关于转学问题

  (一)转入

  1、由外地(含三县)转入市区就读的,按照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转入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学校班额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凡超班额的学校,原则上不能接收转入学生或借读学生。学额不满的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

  2、市区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确因家庭居住地变动,新居住地离原校5站路及以上,且户口迁移(房产证与户口簿一致)要求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转入市区定点学校的,由接收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安排到定点学校。

  (二)转出

  因父母调动等原因户口迁出我市,要求转出我市的,经学校审核后,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附学生学籍表等有关学生的其它材料,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学校在办理转学手续后,要及时将学生转学信息输入到学籍网上,初中须携带转学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审手续。小学直接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四、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标准为:九年级在校学生须参加省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考试5个学科成绩须达到2个D等级及以上,综合素质5个方面评价结果须达到3个C等级以上;同时,平时成绩各科平均分不低于及格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校发给完成证书,学生可在三年内回原学校申请,由原学校组织考查,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在原学校发给的完成证书上加盖合肥市教育局印章。

  五、合肥市统一使用安徽省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小学完成证书市区由区教育主管部门验印,三县由乡(镇)中心学校验印,学校颁发;初中完成证书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学校颁发。完成证书遗失不补办。

  六、初中学生电子学籍号,目前仍使用现行的学籍编号,即:年度+学校编号+自然数,转入的学生学籍号需新编入顺延在校学生后面,转出或不在校的学生学号不得重新使用。

  须使用省里统一学籍号时,再另行通知。

  七、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范、科学、快捷、准确作用;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用,农村学校以中心校为单位,市区以学校为单位使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2009年秋季开始全市中小学新生入学将全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附件:合肥市中小学生休学审批表(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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