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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国资委及部分市国资委授权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企业处置不良资产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执行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2-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苏国资〔2007〕34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完善不良债权清收追索过程中的司法保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省国资委及部分市国资委授权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企业处置不良资产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执行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2007年4月3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高法[2007]13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国资委及部分市国资委授权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企业处置不良资产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执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部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提高处置效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已授权部分企业集中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我院于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关于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涉及执行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5]15号),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第三条只能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情形,不适用于其它主体。这一规定致使省国资委以及部分市国资委授权的企业在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时出现困难。为了更好地使省国资委及部分市国资委授权的企业顺利完成不良资产处置任务,本通知附件所涉及企业在转让、处置已经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资产时,参照我院《关于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涉及执行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5]15号)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2007年4月3日

附件:

省国资委以及部分市国资委授权集中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的企业名单

1、 省国资委授权委托单位:江苏大江国际经济实业公司


2、 南京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单位:南京市国资资产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3、 苏州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单位:苏州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创元(集团)有限公司


4、 徐州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单位:徐州市彭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5、 常州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单位:常州市产权交易所


6、 镇江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7、 盐城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单位: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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