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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立案及结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法院人民法院:

近来,执行立案和执行结案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部分法院实行执行登记备案制度,使部分生效裁判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少数法院不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结案条件和标准,把不少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还有少数法院不听招呼,继续搞执行案件程序终结等等。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执行行为,现就执行立案以及执行结案等相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 取消执行登记备案制度。一段时间以来,少数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为了减轻执行案件压力,在执行工作中试行登记备案制度。从现有情况看,这种做法必然带来诸多弊端。主要是:1、大量法院生效裁判即使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也无法依法及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既缺乏法律依据,又违背了执行案件自身规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2、大量登记备案的案件游离于司法统计指标之外,容易形成抽屉案和消极执行现象,也容易滋生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不利于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3、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能依法及时立案,容易形成不结不立等问题,不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实行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客观上造成了全省法院相互之间执行工作考核评价的不平等现象,难以在客观上反映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取消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势在必行。已经试行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的法院,必须在文到之日起予以取消,并对已经登记备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规定进行正式立案。今后,一律不得搞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 重申执行案件结案规定。《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案件结案标准和结案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去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明确提出,中止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不得作为结案处理。但从了解情况看,少数法院为了片面追求执行案件结案率,并未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继续把中止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以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的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造成执行案件结案率不真实问题。此外,省法院在2004年5月就规定不得搞本次程序终结,但还有一些法院仍然在搞执行案件本次程序终结,并作结案处理。再次重申,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中止执行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案件和债权凭证案件一律不得作结案处理。同时,必须严格禁止搞本次程序终结,仍在搞程序终结的法院必须予以纠正,并对已经报结的本次程序终结案件纳入本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范围进行清理,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必须进行恢复执行,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当前,执行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法院对上级法院制定的执行工作制度、执行工作纪律等规范性文件,有的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有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阳奉阴违,软托硬抗,等等。关于执行结案标准和执行结案条件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和省法院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少数法院就是难以落到实处。关于取消程序终结问题,省法院也多次强调,但少数法院依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这些都是执行中自由主义、错误的政绩观在作祟,由此造成执行工作不规范、不统一。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予以纠正。再次重申,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各项执行规定和各项规范性文件,全省法院必须认真执行, 这要作为一条执行工作纪律。省法院要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听招呼、违反执行纪律的要通报全省,责令相关法院限期纠正,并取消这些法院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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