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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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1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鄂高法发〔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3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一千元,其他地区为二千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三千元。
二、 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一万元,其他地区为二万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三万元。
三、 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六万元,其他地区为十万元。
四、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1999]4号《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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