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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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6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6〕3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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