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0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黄公积金〔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营业部,各区、县管理部:
现将《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5日
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有关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军士。
二、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方式
(一)账户的设立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全市统一设立一个“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愿在黄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持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月领取退役金核定表》到市公积金中心(包括各业务大厅,下同)签订《黄山市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按协议书约定,按月从其指定的储蓄卡中代扣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
1.已退役多年现仍逐月领取退役金的,由黄山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按退役军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役金额确定。
2.当年退役的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核定表》的月退役金额确定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
实行单方比例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0,个人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选择。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按照我市年检时间确定,年检时需填写《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检申报表》。
三、 其他事项
(一)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凭《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移到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视同已满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条件。
(二)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必须继续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不得停缴。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退役军人再就业后,其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转入录用(聘用)单位,并由录用(聘用)单位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已退役多年的退役军人未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中心,无固定录用单位但有其他稳定收入的,参照《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因退役军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款不足而造成连续两期(含)无法正常代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停止委托代扣,并封存退役军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期若需要继续缴存的,退役军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委托代扣业务,并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六)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由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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