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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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36号
【发布日期】 2011.03.28 【实施日期】 2011.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合政〔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4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听取2次以上法制讲座;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二)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集中或者分片集中培训等形式,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制定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年公务员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交流转任至法制机构工作的公务员,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街道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五)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以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为目的,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认真研究谋划政府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库,统筹项目管理工作。重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肥经济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及合肥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等方面加强立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切实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要确保草案起草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严格按照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未按期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加强立法调研,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深入推进“开门立法”。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逐步建立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制度。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强化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对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或者直接组织起草。
(七)加强政府立法评估和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施行1年后,实施机关要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或者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一次,清理后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九)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十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新机制,搭建政府法律顾问统一服务政府及部门工作的平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对于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的协议文本拟定等涉法事务,要有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十二)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十三)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以推进审批权力下放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十五)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全覆盖。结合扩权强镇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委托执法或者派驻执法等方式,将有关执法权向乡镇延伸,破解基层执法难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指导作用,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主要执法行为的运行流程。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人格尊严。推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推动群众公议工作常态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所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八)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切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各级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九)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二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政案件,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一)建立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联动机制。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讨论制度。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
(二十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七、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四)完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继续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二十五)实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行政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查、重大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各级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依法行政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督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六)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依法行政评估体系,委托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地评价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七)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年推出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完善政府法制宣传机制,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示范的典型经验。
(二十八)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九)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大力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逐项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发布日期】 2011.03.28 【实施日期】 2011.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合政〔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4次以上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听取2次以上法制讲座;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法制培训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师资、时间、效果“五落实”。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二)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集中或者分片集中培训等形式,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制定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年公务员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交流转任至法制机构工作的公务员,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街道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参加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作为业务考核、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五)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以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为目的,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认真研究谋划政府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库,统筹项目管理工作。重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肥经济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及合肥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等方面加强立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切实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要确保草案起草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严格按照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未按期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加强立法调研,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深入推进“开门立法”。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逐步建立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制度。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强化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对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或者直接组织起草。
(七)加强政府立法评估和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施行1年后,实施机关要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或者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一次,清理后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九)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十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新机制,搭建政府法律顾问统一服务政府及部门工作的平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对于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的协议文本拟定等涉法事务,要有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十二)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十三)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以推进审批权力下放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十五)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全覆盖。结合扩权强镇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委托执法或者派驻执法等方式,将有关执法权向乡镇延伸,破解基层执法难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指导作用,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主要执法行为的运行流程。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人格尊严。推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推动群众公议工作常态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执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所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八)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切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各级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九)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二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政案件,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一)建立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联动机制。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讨论制度。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
(二十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七、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四)完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继续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二十五)实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行政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查、重大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各级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依法行政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督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六)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依法行政评估体系,委托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地评价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七)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年推出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完善政府法制宣传机制,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示范的典型经验。
(二十八)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九)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大力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逐项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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