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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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03.30 【实施日期】 2011.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11〕1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在2007年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活动的基础上,按照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全市继续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的同时,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汇聚企业、职工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平衡劳动管理者和劳动者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2007年开展创建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各企业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劳动关系领域中“强势资本、弱势职工”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法人要高度重视,牢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突出“企业发展依靠职工、企业发展为了职工、企业发展成果职工共享”的发展理念,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为目标,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工业园区形象,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完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互爱、双赢的良好局面,为我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和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市(含三县)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和市区各乡镇、街道(社区)全部参与创建活动,争取用2年时间,使全市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进入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行列。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备有完整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能认真履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3、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收入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运作规范。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形式。
6、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7、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两年来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
8、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
9、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近两年未发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重大劳动争议。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园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园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建立园区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4、园区参照全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有符合本园区特点、切实可行的创建标准。
(三)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的创建标准。
1、辖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辖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辖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建立辖区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4、根据本辖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务,配有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清楚、基础数据准确、基础台账健全。
(四)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的创建标准。
1、辖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根据本辖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务,配有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清楚、基础数据准确、基础台账健全。
四、评选程序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的,由申报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县区(开发区)申报;市属企业,由各产业、局、控股公司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单位须在本单位向职工公示或在本辖区向居民公示。
(二)县区(开发区)推荐。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对申报的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考核,确定并表彰县区(开发区)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并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具体申报名额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审考察。在县区(开发区)或者产业、局、控股公司推荐的基础上,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推荐的单位进行测评考核,满意率达70%以上的,确定为候选名单。
(四)媒体公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候选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的评议监督,进行综合评定,产生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
(五)表彰奖励。市召开表彰大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为获得“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称号的单位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成绩突出的单位,推荐到省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在合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活动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合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领导小组(有关文件另行下发)。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合力量,抓紧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置,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工作,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运作、多方配合、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营造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指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要帮助企业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活动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四)激励约束,从严把关。受表彰的“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社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发生企业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劳动纠纷,不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制度,只要有前述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公示。
获得“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年度自查备案资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对其社保费的缴纳进行稽核。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发布日期】 2011.03.30 【实施日期】 2011.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11〕1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在2007年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活动的基础上,按照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全市继续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的同时,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汇聚企业、职工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平衡劳动管理者和劳动者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2007年开展创建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各企业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劳动关系领域中“强势资本、弱势职工”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法人要高度重视,牢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突出“企业发展依靠职工、企业发展为了职工、企业发展成果职工共享”的发展理念,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为目标,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工业园区形象,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完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互爱、双赢的良好局面,为我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和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市(含三县)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和市区各乡镇、街道(社区)全部参与创建活动,争取用2年时间,使全市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进入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行列。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备有完整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能认真履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3、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收入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运作规范。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形式。
6、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7、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两年来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
8、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
9、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近两年未发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重大劳动争议。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园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园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建立园区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4、园区参照全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有符合本园区特点、切实可行的创建标准。
(三)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的创建标准。
1、辖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辖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辖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建立辖区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4、根据本辖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务,配有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清楚、基础数据准确、基础台账健全。
(四)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的创建标准。
1、辖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根据本辖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务,配有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清楚、基础数据准确、基础台账健全。
四、评选程序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的,由申报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县区(开发区)申报;市属企业,由各产业、局、控股公司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单位须在本单位向职工公示或在本辖区向居民公示。
(二)县区(开发区)推荐。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对申报的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考核,确定并表彰县区(开发区)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并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具体申报名额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审考察。在县区(开发区)或者产业、局、控股公司推荐的基础上,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推荐的单位进行测评考核,满意率达70%以上的,确定为候选名单。
(四)媒体公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候选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的评议监督,进行综合评定,产生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
(五)表彰奖励。市召开表彰大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为获得“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称号的单位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成绩突出的单位,推荐到省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在合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活动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合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领导小组(有关文件另行下发)。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合力量,抓紧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置,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工作,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运作、多方配合、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营造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指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要帮助企业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活动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四)激励约束,从严把关。受表彰的“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社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发生企业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劳动纠纷,不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制度,只要有前述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公示。
获得“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年度自查备案资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对其社保费的缴纳进行稽核。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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