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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参军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失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

发文日期1977年07月01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77〕鲁劳薪便字第12号

施行日期197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革委商业局:

你局(77)商层函字第27号文悉。关于原是临时工(包括代课教师)从工作单位参军退伍后回到农村,现又被招收为固定职工的,其参军前做临时工的时间可否计为连续工龄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有关工龄计算和省革委生产指挥部(68)第127号文第六条规定精神,我们意见:临时工参军退伍后,凡不符合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条件的,再次参加工作,其原做临时工的时间不能与军龄合并计为连续工龄,只作一般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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