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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160号7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26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4〕16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琪等7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陈琪    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朱凡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苗乔智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苏磊    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张磊    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曹丽园    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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