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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74号6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2-19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4〕7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金瑶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金瑶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张福星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陈安宗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赵磊    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钱宏艳    安徽汇航律师事务所

汪张林    安徽净源(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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