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合肥市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4-28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合水资[2013]7号
【发布日期】 2013.04.12 【实施日期】 2013.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合肥市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合水资〔2013〕7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河道、湖泊及其他有关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政执法工作实际,就本次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检查内容
水利部、省水利厅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破坏河湖运行安全、涉及河湖建设项目管理和水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特别加强对擅自围库造塘、围湖造地、非法侵占水工程用地等行为的查处。
二、时间安排
(一)4月15日前,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河湖执法情况开展自查,落实本次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确定有关责任人员,向市局水资源处报送联系人名单,名单表格见附件。
(二)5月1日前,各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对管辖区域内河湖及有关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及时排查与整改,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含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采取措施、执法效果及建议等内容。
(三)6月,迎接省水利厅对该项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
(四)7月-9月,各单位加强对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成果的巩固,对未结案的案件继续跟踪执法,结案的案件建档立卷,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9月15日前,向市局水资源处报送总结报告。
(五)10月,做好迎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对我市的抽查准备工作,区域内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要出执法效果。
三、检查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文件精神,分解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按时间部署抓好落实工作,涉河湖及有关水工程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做到即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集中力量重点查处并整改,并报市水务局督办。9月底前,执法应全面到位。
附: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实施计划的通知(略)
合肥市水务局
2013年4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3.04.12 【实施日期】 2013.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合肥市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合水资〔2013〕7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河道、湖泊及其他有关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政执法工作实际,就本次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检查内容
水利部、省水利厅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破坏河湖运行安全、涉及河湖建设项目管理和水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特别加强对擅自围库造塘、围湖造地、非法侵占水工程用地等行为的查处。
二、时间安排
(一)4月15日前,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河湖执法情况开展自查,落实本次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确定有关责任人员,向市局水资源处报送联系人名单,名单表格见附件。
(二)5月1日前,各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对管辖区域内河湖及有关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及时排查与整改,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含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采取措施、执法效果及建议等内容。
(三)6月,迎接省水利厅对该项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
(四)7月-9月,各单位加强对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成果的巩固,对未结案的案件继续跟踪执法,结案的案件建档立卷,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9月15日前,向市局水资源处报送总结报告。
(五)10月,做好迎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对我市的抽查准备工作,区域内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要出执法效果。
三、检查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文件精神,分解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按时间部署抓好落实工作,涉河湖及有关水工程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做到即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集中力量重点查处并整改,并报市水务局督办。9月底前,执法应全面到位。
附: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实施计划的通知(略)
合肥市水务局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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