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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2年1月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清宪

2022年1月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1998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2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2010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5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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