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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发〔1983〕54号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一、 省级机动财力,包括省级财政的上年净结余、当年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以及中央、省规定的特定资金,如超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二、 省级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和全省必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意外的特殊开支。凡是应列入各部门预算的开支(包括基建),不得留下缺口,挤用机动财力。


三、 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必须按照预算程序办事,由使用单位提出详细预算,先送财政厅审核,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应先报省计委落实基建计划指标后,再送财政厅审核,由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四、 审批权限:动用机动财力在五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授权财政厅审批;五万元以上到三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三十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省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到一百万元的开支项目,由省长签署意见,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 按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的开支,财政厅凭原批件或会议纪要办理追加预算和拨款。

机动财力的动支情况,财政厅应按月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六、 注意事项:

1、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应提供开支项目所需设备、物资的落实情况。

2、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除救灾特殊开支外,未经财政厅审核,省委、省政府一律不予办批复,省领导也不批办。

3、经过批准的开支,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基建程序办理。

4、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之后,地市县的某些特殊开支,省一般不予受理,应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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